
我国刑法与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的罪名主要为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有前款行为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猥亵儿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:
(一)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;
(二)聚众猥亵儿童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情节恶劣的;
(三)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(四)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绑架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1.倪某(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)强奸案,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,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,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,假借恋爱之名,采取胁迫、哄骗、利诱等手段,先后强奸幼女6人、未成年少女1人,其中长期、多次强奸4人,造成2人怀孕流产。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,教唆、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儿童供其强奸。第一、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,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。
2.王某(山东省安丘市安丘市劳务人员)强奸案,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,王小山通过QQ聊天等方式,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,骗取被害人信任后,胁迫、哄骗、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、视频供其观看,实施“隔空猥亵”,后根据被害人性格、反抗程度,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、视频相威胁,带至宾馆等处,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,共强奸幼女3人、未成年少女2人,猥亵幼女9人,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。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。第一、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小山死刑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。
3.孙某(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)强奸案,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,孙保昌隐瞒真实身份,通过QQ聊天等方式,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,胁迫、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、视频供其观看,后以公开照片、视频等相要挟,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,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,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,共强奸幼女4人、猥亵幼女3人。孙保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,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,系累犯,主观恶性深,人身危险性大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第一、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保昌死刑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。
4.李某(男,16岁)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,被告人李某以威胁方法要求儿童通过网络拍摄裸体、敏感部位照片、视频供其观看,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,危害后果不亚于身体实际接触的直接猥亵行为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
5.张某(男,46岁)强奸、猥亵儿童案,张某与被害人的母亲是同居关系,只是还没有领证,相当于被害人的继父。但他却利用继父的身份,对年仅11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两次性侵、 四次猥亵行为,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6.何某(男,51岁)曾某组织卖淫、寻衅滋事案,何某与曾某组成恶势力团伙组织九人(其中四人开始卖淫时是未成年人)在北京等地进行卖淫活动,并有组织地采用辱骂、纠缠、殴打等手段扰乱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,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。
7.何某某(男)强奸案,与李某某(女,15岁)网聊认识后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。后被告人何某某以将二人聊天记录发到网上相威胁,要求李某某带一女同学与其发生性关系。2016年7月2日10时许,李某某以借书之名义将被害人吴某某(女,14岁)骗至一毛坯房内,被何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奸淫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何某某以胁迫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;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,系强奸共同犯罪中的从犯,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8.罗某某(男,70岁)强奸案,在某市某镇以面包、糖果、少量零钱为诱饵,先后将周某某(女,时年8岁)、吴某某(女,时年5岁)、郑某某(女,时年6岁)、王某某(女,时年4岁)骗至家中,采用强迫手段强行与上述四名幼女发生性关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某奸淫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依法应予从重惩处。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。
9.尚某某(男)猥亵儿童案,在某市某课外培训中心担任老师期间,在教学时或课间休息时,采用抚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等手段,多次对被害人蒋某某(女,9岁)、沈某(女,13岁)、韩某某(女,11岁)实施猥亵。2017年7月,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,应从重处罚。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。
1.两情相悦未必合法,以恋爱之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。
某小学六年级女生自愿与未成年人李某某谈恋爱,多次发生性关系,李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发布的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),已经删除了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的规定,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。
2.身体不接触,也可能被性侵害,利用互联网隔空猥亵也是犯罪。
未成年辍学生曾某利用互联网隔空拍摄某中学女学生隐私照片,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“隔空猥亵”与传统的接触性猥亵犯罪相比,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,但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、心理健康会造成严重的侵害,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。
2023年5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明确规定,胁迫、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、照片等方式,暴露身体隐私或实施淫秽行为,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。
3.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,但身边的亲人、熟人也可能侵害我们。
刘某章强奸、猥亵亲生未成年女儿,被法院以强奸罪、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;某小学教师刘某某强奸、猥亵小学生,被法院以强奸罪、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。
4.出钱嫖娼不仅违法,有可能构成严重犯罪。
吴某某与幼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,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。
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“嫖宿幼女罪”删除,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。
责编:方川
来源:平江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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